一、制定依据
为规范审计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机关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审计机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进行细化。
二、主要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涉及审计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的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有关资金行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违反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等6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结合违法标的数量、违法情节、危害程度等各种不同情节,在法定裁量范围内,将处罚分解为较轻、一般、较重、严重4个阶次,分别确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本裁量基准发布实施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作出新规定的,按新规定及时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机关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主要明确了封存账册资料与违规资产行政强制权的事由、执法依据、封存资料和资产范围等内容。
三、制定意义
裁量基准的出台对规范审计机关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提高审计执法效率和质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机关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