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编制前言
一、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办、国办,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规定。
二、核心元素
为主动公开信息科学合理编目、建库、发布和查询,根据信 息公开目录建设要求,确定自治区审计厅主动公开信息核心元素共7个,即:名称、文号、发布机构、发布日期、成文日期、内容、索引号。目录中每条信息均包含上述7个元素(少数无文号):
(一)名称。指发布信息的具体名称,一般为政府信息文件名称(标题)全称。
(二)文号。指发布信息的文件编号,如无文件编号可省略。
(三)发布机构。指信息制作和发布机构的名称。
(四)发文日期。指信息发布的日期。
(五)成文日期。指信息生成的日期(部分无成文日期)。
(六)文件内容。指主动公开信息的全文或按照规定删减部分内容后的文档(含题目和正文,不含主送单位、抄送单位等)。
(七)索引号。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政府公开信息的一组代码。索引号在发布信息时由发布系统自动生成,无需人工编制。索引号的生成规则为日期+发布顺序号(部分无索引号)。
三、责任与监督
(一)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各派出审计处、厅属各单位作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承办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承担首要责任,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核负责。厅办公室是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筹协调机构,负责本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组织办理本厅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等。
(二)监督渠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可向自治区纪委监委驻审计厅纪检监察组反映,也可以向自治区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反映。
四、公开方式和时限
(一)公开渠道。本厅网站是政务公开的第一平台,本厅政务微信、《广西审计》杂志等可同步或后期发布。
(二)公开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部分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信息 类别 |
信息 名称 |
内容概述 |
责任 单位 |
审计法律法规 |
审计地方 性法规 |
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审计领域地方性法规。 |
厅综合处及主办处室、单位 |
审计规章 |
自治区政府颁布的审计领域政府规章。 |
厅综合处及主办处室、单位 | |
审计规范 性文件 |
全区审计工作相关规定、办法、通告等行政规范性文件。 |
厅综合处及 主办处室、单位 | |
相关解读 |
审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背景、意义、必要性、主要内容和实施要求等解读文件。 |
厅综合处及 主办处室、单位 | |
机构及 职能 |
基本信息 |
审计厅办公地址等信息。 |
厅办公室 |
领导成员 |
审计厅领导班子成员基本信息。 |
厅人事处 | |
机关职能 |
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设置等信息。 |
厅人事处 | |
内设机构 |
审计厅各内设机构职能等基本信息。 |
厅人事处 | |
直属单位 |
审计厅各直属单位职能等基本信息。 |
厅人事处 | |
发展 规划 |
综合规划 |
审计工作综合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
厅综合处 |
相关解读 |
相关规划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等解读文件。 |
厅综合处 | |
审计工作报告 |
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
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
厅财政处 |
审计整改报告 |
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整改报告。 |
厅综合处 | |
报告解读 |
报告的背景、主要内容等解读信息。 |
厅有关主办 处室 | |
预算决算管理 |
部门预算 |
审计厅年度财政预算信息。 |
厅办公室 |
部门决算 |
审计厅年度财政决算信息。 |
厅办公室 | |
政府集中采购 |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结果等信息。 |
厅有关主办 处室 |
人事 管理 |
公务员录用、公开 遴选 |
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发布的相关公告,发布相关面试资格审查公告、面试公告、拟录用公示等信息。 |
厅人事处 |
人才管理 |
审计厅人员招聘、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通知、评审结果公示等相关信息。 |
厅人事处 | |
人事任免 |
按季度公布处级及以上干部任免职情况。 |
厅人事处 | |
其他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年度报告,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等信息。 |
厅办公室 |
第三部分 配套措施
为配合本目录的实施,保障本目录的落实,各责任单位在办理公文时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规定。一是统筹政务公开与安全保密。加强政务公开全过程安全保密管理,严格保密审查程序,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做到法定公开事项主动公开到位、其他事项审慎主动公开,该公开的信息安全公开、该保密的秘密坚决守住。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需公开的信息涉及敏感内容的,应作脱敏处理后公开,保护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二是科学界定公开时的方式范围。坚持分类施策,综合考虑拟公开信息的性质、受众、影响等因素,研判公开时的方式范围。影响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应通过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向社会进行主动公开;影响部分公众利益、仅需在一定范围内知晓的,或有关规定明确要求在特定范围、期限内公示的,可通过实体公开栏、政务公开专区、获取信息权限可控的信息平台等适当渠道,进行特定范围主动公开。三是防范公开后的汇聚风险。建立健全已公开信息管理制度机制,明确不同类型信息公开的时限,及时清理不需要长期保留的信息。加强已公开信息安全风险监测,建立健全安全巡查机制,组织开展敏感信息专项整治,清理不当公开的各类信息。四是规范公文公开源头管理。调整公文公开标注方式,不再使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不予公开等标注方式。需要主动公开的公文,根据实际,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或“此件删减发布”,并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不需主动公开的公文,除国家秘密外,标注“公开前需经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印发后暂不公开,确需公开的应先进行审查再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