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审计厅
2025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正高级审计师应具备良好的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恪守审计准则和职业操守;政策理论水平高,系统掌握和应用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把握审计工作规律和发展趋势;具备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的职业判断能力,审计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能够领导或指导某一个行业、区域、单位或部门的审计工作,能够组织、管理、主持完成大规模审计项目,推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达到良好水平;具备较突出的创新能力,能够提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审计理论及建议,或能够将前沿技术应用于审计工作实践,有效发挥审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审计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在审计专业人员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能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效指导审计专业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审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在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时,可视同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审计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审计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审计专业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作经历;或有组织、指导大型审计项目和审计专业活动的能力,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8次以上。
(二)担任项目组长、副组长或主审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以上行业审计、审计调查4项以上,或市级以上行业审计、审计调查6项以上,或县级以上行业审计、审计调查8项以上。
(三)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4次以上;或担任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5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6次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担任组长、副组长或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被审计署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2项以上被省级审计机关、省级主管部门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4项以上被市级审计机关、市级主管部门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二)在担任组长、副组长或主审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通过审计报告、分析报告、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方式,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2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4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自治区政府采用,或有5项以上被省级审计机关或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8项以上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三)主持或负责起草审计及相关专业地方性法规、全区施行的财务、审计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订全国施行的审计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准则、制度、指南等,担负其中某一部分的起草工作,且法规被颁布实施;或主持起草全国性、全区性或行业审计方案4项以上;或主持研究起草本单位、本系统审计工作规范性文件4项以上。
(四)在担任组长、副组长或主审时开展的审计、审计调查或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中,发现并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移送重大违法违纪线索3次以上,且其审计结果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五)主持2项以上省级或3项以上市级审计及相关专业科研课题、政策性研究课题,并有1项以上获得省级或2项以上获得市级科研成果一等奖。
(六)开发审计模型或创新审计技术方法,被本单位、本系统或有关主管部门正式采用或推广3项以上;或开发审计模型或创新审计技术方法2项以上,并被省级以上单位正式采用或推广,且在参与人员中排名前3位。
(七)从事审计相关专业服务,担任8项以上咨询项目及清产核资、经济评估等专项业务的组长、副组长、主审,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八)指导培养审计人才、建设管理审计专业团队成绩显著,具有培养审计专业中级以上人才、研究生和指导高级审计师开展工作的能力,本人所管理团队工作获得市厅级以上审计相关奖项,并且能将工作中的实践经验通过有效渠道在行业或系统内广泛传播和推广,并取得显著效果。
第八条 学术成果要求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及相关专业专著1部(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独著须10万字以上,合著本人撰写须10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15万字以上。
(二)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或国家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具有应用价值的审计及相关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审计及相关专业论文1篇以上。
(三)主持由审计署、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及相关专业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课题验收鉴定;或主持由审计署、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并通过课题验收鉴定。
(四)县级以下企事业单位人员,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或国家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具有应用价值的审计及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以及结合本人负责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的重点科研项目、审计项目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及取得的突出业绩,独立撰写技术工作报告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1万字,并提供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的项目立项、结项、验收、鉴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满3年后,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主持完成审计及相关专业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二)个人发明创新的审计技术方法、技术成果等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不包含被转让的专利权)。
(三)在本职工作岗位获得省部级以上审计相关表彰奖励。
(四)具有大专学历,在企业、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取得高级审计师(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且满足评审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审计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条件有关词(语)适用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审计师应具备良好的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恪守审计准则和职业操守;系统掌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负责组织和指导某一个单位、部门或专业的审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审计师及其他审计专业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完成审计项目任务。具备较强的审计职业判断能力,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防控、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促进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咨询,能够有效推动提高某一个单位、部门的审计监督和风险管理水平或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审计相关理论或技术研究成果,或完成审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等。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审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2年以上;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技术工作4年以上;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技术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技术工作6年以上。
(二)取得会计、统计、经济、工程等系列中级职称或对应的职业资格,可以视同具备审计师职称。
第四条 资格考试条件
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审计师职称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或自治区合格标准且成绩在有效期内。
第五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审计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10次以上;或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5次以上。
(二)担任项目组长、副组长或主审,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审计调查1项以上,或省级以上行业审计、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市级以上行业审计、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县级以上行业审计、审计调查4项以上。
(三)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3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4次以上。
(四)在县级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审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作为组长、副组长或主审完成审计项目8项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其审计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担任组长、副组长或主审的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被省级审计机关、省级主管部门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2项以上被市级审计机关、市级主管部门评为优秀审计项目。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工作的人员,在参与审计机关项目中有2项以上被市级以上审计机关评为优秀项目,且在项目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在担任组长、副组长或主审的审计项目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提出有典型性或预见性的建议或意见,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级审计机关或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设区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三)在担任组长、副组长或主审时开展的审计、审计调查或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中,发现并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移送重大违法违纪线索2次以上,且其审计结果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四)在担任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期间,创新的审计方法或总结的先进工作经验,被本法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采用,并通过全区性行业会议、工作通讯、工作动态等形式推广。
(五)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九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其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及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3万字以上;或编写1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及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二)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或国家经济类报刊上发表审计及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
(三)主持由审计署、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
(四)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审计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条件有关词(语)适用解释见附录。
附录
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适用的特定解释
一、审计及相关专业:指审计专业,以及会计、经济、统计、工程等与审计有关的专业。
二、专著:指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及相关专业类书籍。
三、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审计及相关专业类书籍。论文集、汇编、手册、科普类等不在此列。
四、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审计及相关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论文集、汇编、手册、增刊、专刊、特刊、书评等不在此列。
五、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录的期刊,具体以作者发表论文的当年是否被收录为准。发表SCI或SSCI收录的论文视为核心期刊论文(须附中文标题和摘要)。
六、主持:指负责项目、课题等全面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排名须在项目组、课题组前三位或为第一执笔人。
七、大中型审计项目是指: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收支审计、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市级以上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大中型企业审计;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相应的其他单位经济审计。
八、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执行。
九、本条件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数。如: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十、本条件中“市级”均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审计系列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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