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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使公众便捷、准确地获取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有关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主动公开内容

    1.本厅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解读信息;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厅领导简介及工作分工等情况;

    3.规划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与本厅相关的各类规划,重大工作决策,年度重点工作,审计项目批准及实施情况;

    4.统计信息:审计统计信息;

    5.办理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上年度部门决算、本年度财政预算、“三公”经费以及其他须主动公开的财政财务收支信息;

    8.招投标信息:本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招标及中标信息等;

    9.监督检查:与本厅职能相关的各类对外检查通报情况;

      10.人事信息:与本厅公开招考相关的职位招考、录用条件、程序、公示、结果等信息;

    11.便民服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服务信息;

    12.监督投诉:举报投诉方法,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和地址,受理部门及负责人;

    13.其他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三)主动公开方式

    1.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门户网站(http://sjt.gxzf.gov.cn/)及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的相关网站;

    2.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3.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座谈会;

    4.广西审计厅微信公众号、广西审计厅新浪微博以及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

    5.本厅设置的电子屏、公开栏;

    6.向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政务服务中心、档案局、图书馆等部门报送;

    7.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四)公开的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编排体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发布的“主动公开信息”包括信息名称、索引号、主题名称、发布单位、发文日期、发文字号、效力状态等7项内容。

    二、不予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包括需要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或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

    (一)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信息公开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采用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地点:设在自治区审计厅办公室,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路98号自治区审计厅1509室。

    受理时间:8:00—12:00,15: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联系电话:0771—5782353。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收信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路98号自治区审计厅1509室;邮编:530022。

    联系电话:0771—5782353。

    3.网上申请。申请人也可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网站(http://sjt.gxzf.gov.cn/zwgk/ysqgk/) 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4.申请的提出。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自行复制或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网站(http://sjt.gxzf.gov.cn/)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门户网站的依申请公开平台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受理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办公室作为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根据《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政府信息组织协调各相关承办处室按职能分工予以答复。

    (三)受理程序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不规范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

    2.对采用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审计厅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对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的,应于收到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对通过互联网渠道或采用传真提交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对当面提交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对第三方未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4.收到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材料后,能够当场答复的,给予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根据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转交有关处室办理。

    本厅承办处室要参照《自治区审计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附件1),办理正式函件答复申请人。

    本厅承办处室对外答复申请人前,应将拟答复函件和材料提交办公室进行保密性审查。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保密性审查意见,答复意见函和材料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送达申请人。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须报厅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上款规定的期限内。

    5.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1)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3)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5)不属于审计厅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7)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8)如需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除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不予提供;(9)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10)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6.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现有规定或条件,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审计厅牵头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应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相关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间(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8.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9.申请人提出审计厅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经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审计厅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10.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11.对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且可以公开的,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申请人建议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经审核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及时主动公开。

    12.应认真规范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工作。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纪委投诉。接待投诉时间:8:00—12:00,15: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监督电话:0771—5800260;传真:0771—5566806。

    收信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98号自治区审计厅1209室;邮编:530022。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