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2021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作出了调整,2022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2023年8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作出明确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全区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公平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审计工作实际,对2017年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机关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试行)》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机关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已于2023年10月29日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保持原来的6种违法行为列表结构基本不变,将第5列“情形”修改为“适用条件”。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改违法行为和处罚依据的表述。如:将“拒绝、阻碍检查的”,修改为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作意见》和《实施意见》的要求,将6种违法行为的裁量阶次由较轻、一般、较重、严重4个阶次修订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5个阶次,增加了适用不予处罚、适用较轻、一般处罚和适用严重处罚的情形规定。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增加“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表述。
2.为区分不同的权力事项,将原来的“封存账册资料与违规资产”事项拆分成“封存账册资料与违规资产事项”“暂停拨付有关款项”2个事项,明确暂停拨付有关款项的事项流程。
相关附件及链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机关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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