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2018年10月,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将自治区国资委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审计厅。2019年6月,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出,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要进一步完善审计机关职责优化调整后的相关工作机制制度,尽快出台承接监事会职责及加强自治区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审计监督的办法。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广西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在前期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草拟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企业审计监督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5月征求了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自治区人大财经委、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等8个单位和23户企业的意见建议,于2020年6月征求了审计署有关司局的意见建议,并根据有关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部分意见未采纳的主要原因是建议内容不符合广西工作实际或缺乏相关法规依据。
三、目标任务
出台《办法》主要目标任务:进一步落实自治区机构改革有关规定,规范企业审计监督行为,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企业审计监督体系,形成企业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9章41条,构建了7项制度机制,明确了审计厅在监事会职能划转后做什么、怎么做,国资监管机构和企业如何支持配合审计厅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如何形成监督合力、提高审计监督效能等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健全经常性审计监督;二是建立审计定点联系制度;三是建立列席企业会议制度;四是强化审计监督支持配合;五是强化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六是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七是建立监督会商(协调)机制。
五、关键词诠释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企业:指自治区本级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和自治区管理的其他有关企业。具体包括:自治区本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及金融机构、自治区管理的其他有关企业。
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及金融机构包括:
1.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2.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二)国资监管机构:指自治区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履行企业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其中,自治区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履行企业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直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
相关稿件:
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企业审计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图解 |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企业审计监督工作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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