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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成文日期:2018年04月15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审人〔2018〕73号发布日期:2018年04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4-23 17:33     来源:自治区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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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厅机关各处室、各派出审计处,厅属各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
    2018年4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职工日常管理,增强干部职工的工作纪律性,严格规范办公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干部职工,包括在职在编人员和聘用人员。

    第三条 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工时制度和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勤,在工作时间做好本职工作。不得出现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上班的情况。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批准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 请假必须严格履行审批制度,严禁在未得到批准前自行休假。请假半天及以上的,必须填《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干部职工请假审批表》,经有关领导签批后,送人事处备案,方可休假。休假后必须到人事处签名销假。

    第五条 出差在外、情况紧急等特殊情况下请假的,可先以手机短信方式向有关领导请假,事后应凭短信及时补填《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干部职工请假审批表》。

    第六条 事假。干部职工在工作期间确有私事须由本人办理的,可请事假。年内事假累计一般不超15天。

    第七条 病假。干部职工因疾病需要治疗休息、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凭医院证明可请病假。

    第八条 年休假。年休假是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规定的假期。

    (一)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并转正定级的干部职工,可享受年休假侍遇。

    (二)干部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已转正定级的,年休假为5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为15天。

    (三)年休假期间的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算在年休假天数内。

    (四)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原则上不能跨年度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年内不能休年休假的,经厅党组书记、厅长批准,可转次年一季度使用。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九条 探亲假。探亲假是国家给予与配偶和父母分居两地的干部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回家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

    (一)工作年限满1年并已转正定级的干部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日白天。

    对探亲假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问题,因探亲假是依据1981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至今时间久远,交通便利程度完全不同,参考自治区大部分单位做法,探亲假按探亲对象居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掌握,居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一般不予安排。

    (二)已婚干部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30天;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20天;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20天。

    (三)探亲假期间的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除外,计算在探亲假期天数内。

    (四)探亲的往返路费,可按规定报销。

    第十条 婚假。经法定程序办理结婚手续的干部职工,可享受婚假3天。配偶在外地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1-2天路程假。婚假期间的公共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计算在婚假天数内。

    第十一条 丧假。干部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死亡的,给予丧假1至3天;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的,经批准可给予丧假3天。到外地奔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1-2天路程假。公共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计算在丧假天数内。

    第十二条 产假。产假是指对女干部职工在怀孕和分娩期间给予的休息假期。

    (一)女干部职工可享受产假148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干部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凭医院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凭医院证明给予产假42天。

    (三)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计算在产假的天数内。

    第十三条 护理假。妻子合法生育的,在女方产假期间,男干部职工可凭相关证明请护理假25天。法定节假日不计算在护理假的天数内。

    第十四条 哺乳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哺乳假。根据实际情况,有婴儿疾病诊断证明或医嘱的,可酌情给予3-6个月哺乳假1-2次,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80%核发,不发绩效奖金(含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五条 干部职工休假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上班的,经厅党组书记、厅长批准可以补休。

    第十六条 请假审批权限

    (一)处室(单位)负责人请假1天及以下的由分管厅领导审批,超过1天由厅党组书记、厅长审批。

    (二)其他人员请假半天及以内的,由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的,由处室负责人、人事处审批;超过1天的,由分管厅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严格请假审批。各处室(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把好请假审批第一关,要综合考虑请假人员的岗位工作、请假事由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请假和请假天数;要强化责任担当,不回避矛盾,严禁以请半天假的形式连续请假,变相“以短代长”,规避书面请假和厅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干部职工请假情况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挂钩。人事处要做好全厅干部职工的请假备案和登记管理。在每个季度的平时考核周期内,请假累计超过考核天数一半以上的(产假、护理假、哺乳假、因工伤请病假等除外),该季度评价确定为一般,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请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干部职工请假审批表

    姓名

    所在处室

    (单位)

    职务

    请假类别

    □年休假(可休     天,本年已休     天。一般不可跨年度休。)

    □产假(正常产假14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1个增加15天)

    □婚假(一般3天,双方不在同一地的可以另给路程假1-2天)

    □护理假(生育孩子男方护理假一般25天,需附医院生育证明)

    □哺乳假可酌情给予3-6个月哺乳假1-2次,累计不超过12个月)

    □病假(需附医院证明)

    □丧假(一般3天,需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另给路程假1-2天)

    □事假(年内事假累计一般不超15天。本年已累计请事假       天,累计事假20天以上的,不得享受年休假)

    □探亲假(年内只可休1次,不可跨年度休。需附探望对象情况及常住地证明,广西区内一般不安排)

    请假事由

    (必填)

    请假时间

                     日(共     天)。

    休假期间是否离邕外出?

    (目的地)

    处室(单位)负责人意见

    人事处

    意见

    分管厅领导

    意见

    厅长意见

    党组书记

    意见

    销假时间

          签名:         年内已累计请假    天。

    注:1.请假半天及以上的,需填本《审批表》。审批后,此表送人事处备案,方可休假。休假后必须到人事处签名销假。

    2.处室(单位)负责人请假1天及以下的由分管厅领导审批,超过1天由厅长、党组书记审批。

    3.其他人员请假半天及以内的,由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的,由处室负责人、人事处审批;超过1天的,由分管厅领导审批。

    4.出差在外等特殊、紧急情况请假可先以短信方式请假,事后凭短信补填本《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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