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级审计机关未经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时,不能直接审计上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事项。
根据《审计法》相关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能够授权的审计事项主要包括: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等。
对上级审计机关能够授权的审计事项,下级审计机关可以提出授权申请,报请有管辖权的上级审计机关审批。获得授权后,下级审计机关应当将授权审计事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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