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计的综合性较强。在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下,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督只能从自身任务和职责出发,对金融领域的单个行业进行监管;人民银行也是按其职责,对被监督对象经济活动的某个部分或某个方面进行监管。与“一行三会”相比较,从监督内容、监督对象和监督结果来看,金融审计均具有综合性特点,如金融审计不仅审计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还涉及各项业务经营活动;不仅审计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还审计金融监管机关;不仅揭露金融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还揭示金融体制、法规政策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和薄弱环节,提出建议。
——金融审计的独立性较大。在金融监督体系中,金融监管、金融稽核、金融监察等监督职责,均产生于管理职责,是法定管理职责的延伸。审计机关对金融机构的监督职责,是依据《宪法》规定独立行使的监督权,是因财产权的受托关系而产生的,与金融机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不存在任何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因而更具独立性。
——金融审计的层次性较高。审计监督是《宪法》明确的我国最高经济行政监督,是一种高层次的经济监督活动。金融审计对国家金融监管机关的监督,具有对金融行业的再监督性质,这是其他金融监督形式所不具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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