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组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理顺生态文明建设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完善审计实施程序,深化审计结果运用,促进领导干部切实履行经济责任、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实施办法于2025年1月起施行,分总则、审计内容、审计实施、结果运用、附则等五个章节。实施办法明确,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任中审计为主,原则上要求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含8方面内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主要包含5方面内容。根据实施办法,自治区审计厅商自然资源厅共同确定年度对相关领导干部开展审计的建议名单,确定负责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并出具审计建议函,由负责实施审计的市级审计机关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交属地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组织实施。审计厅负责统筹、指导审计工作,实施审计机关按规定组织开展审计,自然资源厅协助提供审计所需数据和专业技术支持,督促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实施办法要求,审计结果同时报审计厅、自然资源厅和属地同级审计委员会,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自然资源厅要及时研究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
实施办法搭建了常态化、制度化的工作统筹协调、沟通联络机制,审计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之间加强协作配合,共享审计信息,做好审计中的各项工作对接,共同促进审计监督与自然资源执法监督的有机贯通,形成有效监督合力,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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